重庆市审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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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 《 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

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 的通知

渝审发〔 2022 〕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市审计中心:

《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 2022年6月1日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审计局    
2022年6月9日    

重庆市审计机关

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因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受限,可以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从事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为本市审计机关供应社会审计人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市审计局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本市审计 机关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 商范围 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框架协议采购

第六条 市审计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入围适当数量的供应商,为本市审计机关供应社会审计人员。

确定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淘汰比例不得低于20% 。

第七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近3年未被信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理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有会计、审计专业工作人员15名(含)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5名(含)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有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20名(含)以上,其中一级造价工程师5名(含)以上;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审计局在招标文件中分别确定具备高级、中级专 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以及其他社会审计人员,在参与本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时每个工作日劳务报酬最高限制单价。

具备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以及其他社会审计人员,每个工作日劳务报酬最高限制单价根据重庆市的市场情况确定。

最高限制单价是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 市审计局按照供应商响应报价的综合价格(具备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以及其他社会审计人员工作日单价分别按照40%、40% 和20%的比例形成综合价格)从低到高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

各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的响应报价,是本市审计机关确定第二阶段各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第十条 市审计局及时公告入围结果。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市审计局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排序;

(四)各供应商入围单价;

(五)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六)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审计局和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四)协议价格;

(五)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六)适用框架协议的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七)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八)采购合同文本;

(九)框架协议期限;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一)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框架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入围信息告知本市审计机关。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协议价格等内容。

第十五条 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第十六条 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 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时,市审计局可以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补充征集供应商。

市审计局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

补充征集供应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本市审计机关根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服务质量、服务便利性、业务部门评价等因素,从中直接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本市审计机关可以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以不高于其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价格,订立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审计机关单次需要社会审计人员不超过3人的,被选定的供应商应当按需供应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人员。

审计组发现供应商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不能胜任审计工作需要,应当向本单位负责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机构反映情况,由其联系供应商及时更换社会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供应商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者违法违规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工作;

(五)其他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或者社会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事项是其承办或者参与招标代理,编制或者审核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监理或者跟踪审核等咨询服务的项目;

(二)本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事项是其承办或者参与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会计咨询、会计核算等审计、会计服务的项目;

(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机关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实施的审计项目名称、地域和预计工作期限;

(三)审计内容、工作标准及要求;

(四)社会审计人员每个工作日劳务报酬价格;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供应商及社会审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入围供应商日常管理,对区县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管理。

负责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机构与使用机构应当分离。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入围供应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对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区县审计局发现入围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审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社会审计人员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质量管理,并对采用其工作结果负责。

本市审计机关不得安排社会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单独实施审计取证或者外部调查,以及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实行坐班制度,开展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教育,促进其依法、廉洁、规范执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对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于社会审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审计人员考核表》,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为支付社会审计人员劳务报酬的重要依据。

本市审计机关按照市审计局的规定及时填报对社会审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市审计局根据对社会审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及时形成并公布对供应商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本市审计机关选用 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审计机关对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所需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区县审计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市审计局。

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三十条 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劳务报酬结算与其参与审计项目考核结果挂钩。

Σ实际支付劳务报酬 = 合同约定工作日单价×实际工作日天数×考核系数。

实际工作日天数以本市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考勤统计为准。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考核系数为1;80分(含)至90分,考核系数为0.95 ;70 分(含)至 80分,考核系数为0.90;60 分(含)至70分,考核系数为0.80;60分以下,考核系数为0.50。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审计机关根据财政部门印发的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据实报销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期间发生的住 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等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 “ 谁使用、谁付费 ” 的原则,于社会审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及时履行财务报账手续,向供应商支付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费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合同成交;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七)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不报告;

(八)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在审计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以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十)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以及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不得参加同一框架协议补充征集和下一次框架协议入围。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或者其供应的社会审计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七、八项情形之一的,依法移送信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庆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二)接受供应商或者社会审计人员不正当利益;

(三)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审计人员不履行指导、管理责任;

(四)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社会审计人员串通舞弊;

(五)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社会审计人员;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国家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审发〔 2014 〕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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