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

解读〡《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22-07-25
字体:

《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6月10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全市审计机关、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审计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录库等。重庆市审计机关严格执行该通知要求,及时取消了原有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并在随后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实施。审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2022年1月14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待实际工作需要时,再选定供应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其中,购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类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为了弥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进一步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市审计局制定《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决定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并对如何管理使用入围供应商作出规定。

二、《办法》起草思路及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按照“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总体思路,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使《办法》的每条规定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进一步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这一目标,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由市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及其入围单价,明确社会审计机构使用规则,明确内部需求部门和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中介人员管理考核要求,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三是坚持调查研究。先后走访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部分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座谈会,研讨相关政策规定和了解我市社会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召开部分区县审计局座谈会和将《办法》发送各处室、各区县审计局和本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大家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其中:第一章总则,5条,含目的和依据、适用条件、社会审计人员定义、统一确定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定义;第二章框架协议采购,17条,含入围方式及供应商数量、供应商基本条件、最高限制单价、价格优先法、公告入围结果、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内容、框架协议期限、告知入围信息、禁止恶意退出、补充征集供应商、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派员要求、社会审计人员基本条件、回避、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内容;第三章供应商及社会审计人员管理,6条,含管理责任、登记管理、台账管理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质量管理、社会审计人员管理、社会审计人员和供应商考核;第四章经费管理,4条,含预算管理及经费渠道、劳务费结算、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付费原则及时间;第五章责任追究,3条,含取消入围资格和解除框架协议、追究供应商和社会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2条,含解释机关、施行时间。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审计局网站查询。

政策原文: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重庆市审计局

ICP备案: 渝ICP备2022002397号     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2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81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