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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〡《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2-07-25

《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6月10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全市审计机关、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审计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录库等。重庆市审计机关严格执行该通知要求,及时取消了原有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并在随后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实施。审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2022年1月14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待实际工作需要时,再选定供应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其中,购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类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为了弥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进一步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市审计局制定《重庆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决定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并对如何管理使用入围供应商作出规定。

二、《办法》起草思路及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按照“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总体思路,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使《办法》的每条规定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进一步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这一目标,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由市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及其入围单价,明确社会审计机构使用规则,明确内部需求部门和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中介人员管理考核要求,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三是坚持调查研究。先后走访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部分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座谈会,研讨相关政策规定和了解我市社会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召开部分区县审计局座谈会和将《办法》发送各处室、各区县审计局和本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大家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其中:第一章总则,5条,含目的和依据、适用条件、社会审计人员定义、统一确定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定义;第二章框架协议采购,17条,含入围方式及供应商数量、供应商基本条件、最高限制单价、价格优先法、公告入围结果、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内容、框架协议期限、告知入围信息、禁止恶意退出、补充征集供应商、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派员要求、社会审计人员基本条件、回避、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内容;第三章供应商及社会审计人员管理,6条,含管理责任、登记管理、台账管理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质量管理、社会审计人员管理、社会审计人员和供应商考核;第四章经费管理,4条,含预算管理及经费渠道、劳务费结算、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付费原则及时间;第五章责任追究,3条,含取消入围资格和解除框架协议、追究供应商和社会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2条,含解释机关、施行时间。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审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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