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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〡《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07-04


一、修订背景

202331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正式施行,对罚款数额的裁量规则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现行《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审发〔202250号)裁量规则等内容已与我市最新规定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切实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市审计局对现行基准进行了修订。

、文件制定过程

2023516日,市审计局向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市审计中心下发通知(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区县审计局反馈的4条意见,主要包括对部分文字表述的修改意见,经研究后采纳其中3条意见。

202369日,在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发布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8条,此次修订删除29条,修改7,新增3条,共1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细化裁量基准作了衔接规定。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裁量规则,分别列举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的处罚金额以附表表示。

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多种裁量情节和并处的裁量规则。如: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规定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如:市审计机关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审计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裁量行为监督。如: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裁量标准适用原则、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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