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专业领域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中央、市级政府投资和以中央、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的管理、使用、运营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他项目开展审计。
(六)按规定对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指导和监督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十)与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审计局的业务,组织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自治县)审计局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规定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人、财、物。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和区县(自治县)审计局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四)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关于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待中央对重点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职责顶层设计明确后相应跟进理顺。同时,建立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同时抄报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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